2008年6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虽是一家人 权利应分清
陈霏

  近日,桐乡法院一审判决由父亲归还女儿、女婿土地补偿款20755元和14413元。
  桐乡某村因土地被征用,向唐家发放征地补偿款76678元,其中女儿小清应分得20755元,女婿黄某应分得14413元。小清与黄某多次要求父亲唐某返还应得补偿款,均被拒绝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将原告的土地补偿款领取后拒不交付原告,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