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桐乡法院一审判决由父亲归还女儿、女婿土地补偿款20755元和14413元。 桐乡某村因土地被征用,向唐家发放征地补偿款76678元,其中女儿小清应分得20755元,女婿黄某应分得14413元。小清与黄某多次要求父亲唐某返还应得补偿款,均被拒绝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将原告的土地补偿款领取后拒不交付原告,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。